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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科院科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 2018-06-06 14:49:15    来源: 武汉市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0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空间”是由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科院孵化器”)发起成立的,以科技项目为重点培育方向,为新型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科创空间”致力于推动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四条 “科创空间”由工科院孵化器提供办公空间、器具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入驻

  第五条 申请条件

  进入科创空间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

(二)创业项目需满足“解决用户明确痛点、团队结构合理、方案简单高效、满足刚性需求、用户体验感好”五大要求。

(三)创业项目符合国家新兴产业定位,重点支持TMT(电信、媒体/科技(互联网)、信息技术)、先进制造领域的创业项目。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进入“科创空间”的创新创业者或项目团队必须向孵化器企业服务部提交商业计划书、项目团队履历及其它与项目和团队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服务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孵化器专家委员会成员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

  (三)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孵化器企业服务部将联系创业者或者创业团队入驻“科创空间”,并与之签订孵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 进入“科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禁使用网络或设备发表不当言论。

  第八条 进入“科创空间”的创业者应当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配合工科院孵化器各项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九条 “科创空间”分为集中办公区和独立办公室区两种办公区域。集中办公区为全开放流动式办公区域,主要面向尚无成熟创业项目的初级创业者,办公电脑、桌椅板凳、通讯打印、工具器件、饮用水等用品公用;独立办公室主要面向有较成熟创业项目的创业者或项目团队。

  第十条 “科创空间”可为入驻的创业者提供以下无偿或优惠服务:

  (一)原则上为每个创业项目免费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集中办公区,期间,可免费使用集中办公区公共用品。6个月满,创业者可与工科院孵化器协商入驻独立办公室,租金按孵化器相关管理制度收取。

    (二)为每个创业项目无偿提供最多四台办公电脑;

    (三)无偿提供通讯、办公网络及无线网络;

  (四)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

  (五)提供国家、省、市、区等项目申报工作;

  (六)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七)提供其它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工科院孵化器对集中办公区的创业者实行动态管理,采用定期考核机制优胜劣汰,优化平台资源配置,实现“科创空间”持续发展。对入驻集中办公区满六个月的创业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发展前景、资金状况、经营策略等方面,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可入住独立办公区,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进入“科创空间”的创业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科院孵化器有权解除入驻协议,并要求其在半个月之内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工科院孵化器管理规定的;

  (三)对创业项目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6年2月1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科院孵化器制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