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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5-10-20 08:39:06    来源: 武汉市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0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做好众创空间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5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创办、针对早期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 各类社会组织和有志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服务,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组织评定中心性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者和运营者、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运营管理和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专业能力。

(二)具备基本服务设施,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和信息沟通交流场地。

1.创客空间类。场地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基于网络的创客空间无物理空间要求,但应具备相应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完善的配套服务。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创客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2.创业咖啡类。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其中,办公与项目路演等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

3.创新工场类。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元器件、基本耗材等研发资源。提供单个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创新工位20个以上。单位内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研发资源免费向创客开放,高校创办的创新工场应免费向在校和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开放。

(三)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1.集聚创新创业者。年入驻的活跃创客和团队不少于100人,年新注册企业不少于20家。

2.提供创业融资服务。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或建立战略合作协议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20家以上),每年为10个以上的创业企业(团队或创客)融资不少于100万元。

3.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青桐汇”、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

4.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为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科技信息检索、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5.开展创业教育培训。与高校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6.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7.链接国际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海外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8.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政府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政府采购、科技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填写《武汉市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向所在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分批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对拟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各区(开发区)、各高校院所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

第八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合格的给予资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的资格。

第九条 各众创空间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