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科院孵化器”)与各高校合作共建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旨在培育项目、转化成果、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二条 为规范孵化器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管理,统一创业项目预孵化、入孵及退出机制,根据孵化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孵化器内所有孵化的大学生创业项目。
第二章 入孵条件
第四条 创业项目的负责人可以是在校大学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青年教师及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第五条 创业项目的负责人须向孵化器提交入孵申请表、创业项目计划书、项目团队组成人员身份及学历证明,经孵化器企业服务部确认方可入孵。
第六条 创业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化政策。
第七条 创业项目有长远的发展规划,成员结构组成合理。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入孵创业项目享受工科院孵化器提供的全部专业技术平台服务。
第九条 孵化器为创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一)入孵期内免费使用孵化器办公场地、桌椅。
(二)入孵期内免费享受孵化器创业导师一帮一服务。
(三)入孵期内免费使用科技信息查询平台。
(四)入孵期内免费享受孵化器组织的创业交流及培训活动。
(五)党、团组织关系接纳服务。
(六)各项创业政策申报指导及落实。
(七)根据入孵创业项目发展潜力,给予一定的资助。
(八)鼓励入孵创业项目参加省市区各类创业大赛,对参赛获奖的入孵创业项目给予相关奖励。
第四章 入孵创业项目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遵守《孵化器办公场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配合并参与孵化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配合孵化器组织的创业项目考核。
第五章 入孵创业项目的退出
第十三条 入孵孵化器创业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退出:
(一) 创业项目在孵化器内预孵化满6个月准予毕业的。
(二) 创业项目在孵化器内成功注册企业的。
(三) 创业项目失败、联系不到项目负责人的。
(四) 经常性不参与孵化器组织创业项目的各项活动及不配合孵化器组织考核的。
(五)其他被孵化器业务部门认定必须退出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入孵创业项目根据发展情况可以向孵化器申请延长入孵时间,一般总预孵化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工科院孵化器制定,并具有终解释权。
本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