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孵化器管理办法 > 正文
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创业导师行动的方案(试行) 2013-12-04 20:02:08    来源: 武汉市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0 次

为进一步提升孵化器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步伐,制定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关于实施创业导师行动的试行方案。

一、创业导师行动的宗旨是,着眼于孵化器在孵企业的创业成长需求,依托工科院的品牌优势,整合创新创业资源,以孵化器公司为工作载体,聚集形成一个创业辅导团队,传播创业创新精神和创业知识技能,悉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家,提升孵化器公司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创业导师行动坚持“孵化器公司主导,企业积极参与”的原则,着力打造创业导师团队。

三、 创业导师,是指认同孵化器公司创业精神及创业者价值,能对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高端专业人士。创业导师以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辅导方式,通过帮助在孵企业提高对商业机会的识别与判断能力以及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的快速成长。

1.创业导师应具备的条件: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2.创业导师的主要职责:辅导创业者,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主动了解所辅导创业者的个人及企业发展情况,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与孵化器公司沟通进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由孵化器公司组织的创业辅导活动;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3.创业导师的主要来源:成功的科技创业企业家,投资、法律、金融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以及大学、科研院所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

四、被辅导的创业者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公司在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

2.创业者本人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3.有意愿与创业导师就创业与管理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对话,而非寻求单纯的业务帮助。

4.创业者认同孵化器公司创业导师行动理念,并乐于投入时间与精力。

5.创业者所领导的企业处于企业初创期和良好成长阶段。

五、创业导师的聘任:

创业导师按照第三条相关要求,由孵化器公司选拔聘任并颁发聘书,同时给予相应报酬,聘期一般为2-3年。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未续聘者视同解除聘任关系。

六、本试行方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孵化器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公司创业导师名单

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