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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代办服务管理办法 2013-05-03 20:02:08    来源: 武汉市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0 次

第一条  为确保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孵化器公司”)代办服务工作的质量,提高业务实施、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根据代办服务的内容和孵化器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办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一) 指导协助企业进行国家、省、市、区科技部门组织申报的各类型科技计划项目或软科学项目的申报;
(二) 组织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区各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项目,并指导企业完成竞赛项目的全部工作;
(三) 指导协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认定等工作;
(四) 帮助企业申请各类型的资质认定;
(五) 其他类型的代办服务。
第三条 孵化器公司企业技术服务部为代办服务的主要承担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代办服务程序
(一)孵化器公司在接到入孵企业的代办服务委托申请后,与委托企业签订代办服务协议。
(二)委托协议签订后,孵化器公司确定专人全程负责代办服务的所有事宜,可以代填、代备除依法应当由委托人自己负责填写外的相关表格、资料,并尽可能提供依法应当由委托人自己负责的相关表格和资料的相关示范文本。
第五条 代办服务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如下: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类”根据科技部门批准的项目金额按10%收取服务费;
(二)“创新型竞赛类”根据获奖金额按20%收取服务费;
(三)“企业认定类”根据企业认定当年的税收总额,按20%收取服务费;
(四)“企业资质认定类”根据资质的实用程度、价值协定收取服务费;
(五)其他类型的代办服务视具体情况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 代办服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代办服务委托企业可以要求终止服务或者拒绝支付服务费;
(一)有关经办人员借代办,向委托企业收取委托协议签订外的费用;
(二)经办人不了解委托企业委托代办的事项,误导企业填报资料的;
(三)在代办业务中,经办人未按照协议要求,对代办企业敏感内容进行保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予指导或者帮助企业完成科技项目申报、企业认定及资质认定工作的;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服务协议
武汉市工科院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